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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讲夯实基础落实安全保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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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础不牢,安全不保。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符合法定安全要求,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基础不牢,安全不保。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符合法定安全要求,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实施全面的法律调整。该制度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准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保障和事故损害补偿等内容。
1 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虽然该法未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具体界定,但在主体适用范围上的立法思路是主体最大化,即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都纳入了法律主体的范畴。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最小单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2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① 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譬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铁路法》、《公路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工厂、铁路、公路、煤矿、电厂等企业,均受新《安全生产法》调整。
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许多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以及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同样要遵守新《安全生产法》。
(2)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遵守新《安全生产法》。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组织。一些既不是企业又不是公司,而是采用合伙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组织,也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范畴,必须遵守新《安全生产法》。
(4) 公民个人(含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人员)。公民1人或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都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新《安全生产法》。如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从事有关活动也要遵守新《安全生产法》。
(5) 三资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果违法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
(6)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如下3种。
①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搞投资经营,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必须遵守新《安全生产法》。
② 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咨询服务、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社会服务的各类专业机构,也是该法调整的对象。
③ 某些独立的生产经营组织。有些企业法人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能相对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律规范。譬如,煤矿企业所属的矿井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具有独立的生产系统,可独立从事煤炭开采活动且面对的事故灾害威胁最多。因此,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将其视同为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管理,规定一矿一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2 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把好安全准入关的基础。要实现本质安全,首先要把住安全生产条件关。
新《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界定,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1) 受行业、管理方式、规模和地区差别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很大,各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规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条件,很可能挂一漏万,并且也难以操作。法律只能实事求是地作出灵活的和可操作的规定,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分解到相关的安全生产立法中。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qikandaodu/2021/0321/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