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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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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17】第16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
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与使用工作。
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与使用工作。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购买人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核对完成后,由售房单位划转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售房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30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具体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
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0709/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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