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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管理之河北细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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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导读】 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效期5年,去年9月到期。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
【导读】
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效期5年,去年9月到期。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更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与原127号文相比,4号文件变化很大,内容比较精简,基本是定政策原则再由地方细化,同时,在占用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多层建筑、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有一些突破:一是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内部的类型细分,不再对作物种植和畜禽与水产养殖中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细分,而是以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衡量标准,明确哪些设施可以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哪些不能;二是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三是不再具体规定各类设施农用地规模,授权地方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四是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五是简化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不再要求签订协议后报市县国土、农业部门备案等,简化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六是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由于4号文件比较原则和精简,很多内容,比如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区分与要求、附属设施规模限制、永久基本农田如何补划、看护房具体规模等,都需要细化明确,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和基层管理者都在等待各地细则出台。日前,继四川、甘肃细则之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自己的具体细则。
河北细则总体上明确了上述各类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1.明确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没有考虑2亩以上的农业大棚或超大型大棚、温室看护房可以适当大大一些的特殊性(国家和甘肃规定中有考虑,当然,四川更严);
2.明确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限制条件: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3.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路径和方式:乡镇政府组织编制补划方案,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充分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应在县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但这种路径方式是否可靠可行,还需要实践和上级认可度检验,毕竟现在上级各种文件中木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方式,加之法律法规中不乏禁止和追责条款,估计执行起来也还是个难题,不是地方不办,有时候真是不知道该咋办,当然河北细则还是进了一步,最好还是有关上级部门能够明确,让好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具体的,自己看文件吧!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3号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0821/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