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备管理与维修》栏目[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数据[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收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投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征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刊物[05/29]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马政〔2009〕90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暂行规定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马政〔2009〕90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暂行规定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三)M-工业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九)D-特殊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四)W-仓储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八)G-绿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 2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但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但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 3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但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 4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等设施用地,但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0910/600.html
上一篇:好生活经营范围新增市政设施管理等
下一篇:立磨维修从此“不叫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