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备管理与维修》栏目[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数据[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收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投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征稿[05/29]
- · 《设备管理与维修》刊物[05/29]
关于《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石实际,起草了《黄石市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石实际,起草了《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草案)》。现将该草案在黄石日报、东楚晚报、东楚网、黄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孙健
黄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石胜香
联系电话:
附件:《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草案)》
2014年11月11日
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黄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外墙面、屋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占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权属属于业主的二次供水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因损坏,需要更新的、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确认保修期限。
第七条 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用;
(四)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属不属于业主的供水、供电、供气、拱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维修、更新的费用。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0912/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