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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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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事关众多业主的利益。昨日上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事关众多业主的利益。昨日上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此次听证会后,《意见稿》将在业主信息变更手续、“双2/3业主”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五大变化
相比原有管理办法,《意见稿》在交存标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缴存模式、资金紧急使用范围等多个方面均得到完善修改。
明确业委会可管理维修资金
新修订的《意见稿》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可以划转业委会自行管理。
拟按每平方米造价的5%标准交存
《意见稿》第七条提出,市维修资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开发商先代缴首期维修资金
《意见稿》提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买受人代缴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房屋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紧急情况使用范围更加明确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紧急情况不限于电梯故障,还包括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紧急情况。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意见稿》拟定工程预算金额在8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业务需引入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服务,审价费用由三家专户银行平均分担。该措施可提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减少维修资金被乱用的可能性,让房子的“治病”钱花在刀刃上。
修订背景
原有办法不适应现实需求
2014年实施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到期。
随着维修资金缴存规模的快速增长、使用范围和数量的逐步增加,我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有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求,如:
1.原来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情况;
2.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没有明确业委会接管维修资金的问题;
3.维修资金使用时没有对工程项目实行审价制度;
4.业主退房时要求退维修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不符合住建部因房屋灭失才办理退款的要求。
权威解答
问:房屋转让时,如何进行业主信息变更手续?
答:《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出,房屋所有权办结过户手续后,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意见稿》去年8月份形成,当下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自今年6月1日“市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业主办理业主姓名变更手续,可直接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出申请,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扫描上传至系统内,原件也送至房管所受理审核后,变更手续即完成。
问:“双2/3业主”会有变化?
答:《意见稿》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2/3业主”同意。明年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过半业主”同意,《意见稿》也将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问:如何防止物业公司将维修项目分拆为多个低于8万元的项目进行作弊?
答:如果物业公司将大项目分拆成三个项目进行,就需要对业主征求三次意见,分拆作弊的成本较高、操作不易。
记者 付碧强 实习生 陈慧
【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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