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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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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995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 水资源,促进节约用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995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 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 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 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二) 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一) 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至3倍计收。
(二) 小水电用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 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四)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第十条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计收水费;由水利工程设施专门供水养殖的,按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
第十二条在人工河、库内航运的船舶,应缴纳人工河、库养护管理费。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和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 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
(二) 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5‰收取;
(三) 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文章来源:《设备管理与维修》 网址: http://www.sbglywx.cn/zonghexinwen/2020/1019/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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